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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9: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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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火锅底料无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火锅底料生产活动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严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火锅底料生产活动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重庆火锅店网上销售被罚:重庆一火锅店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开始,擅自改变核准经营许可范围,在原经营场所从事火锅底料食品生产。最终被罚款 10000 元。
宁德市某店被罚:2023 年 1 月 3 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3630 元,罚款 10 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为保障火锅底料行业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监管与处罚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火锅底料及添加剂采购和使用情况,以及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来路不明的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要立即监督餐饮单位停止使用,确保食品原料可靠、问题可溯、风险可控。
开展专项整治: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从事火锅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整治,重点检查专门从事火锅、麻辣烫等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含有以上经营服务行为的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火锅底料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重庆一火锅店擅自改变核准经营许可范围生产火锅底料,最终被罚款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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