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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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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总公司资质分公司实施的相关规定总公司资质分公司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
总公司资质分公司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有关资质许可的实施部门、申请途径及审查程序如下。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建设部实施:《规定》第九条各款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 6 款所列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途径为:除《规定》第九条(二)款应另行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的企业外,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市州及所属县(市)的企业,应当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省建设厅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统一归口向建设部申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省有关部门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在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投标的情形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受让、租借等获得的资质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属于弄虚作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弄虚作假的投标应当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因此,以他人名义投标应当被否决。
当前,招标实践中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3 种观点。例如,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中,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但从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看,分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一些特征,如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等。在实践中,如果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需要总公司出具明确的授权,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
分公司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本身并没有独立的资质,其参与投标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时,必须依赖于总公司的资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可以随意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或其他商业活动时,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和证明,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分公司也应当注意,在使用总公司资质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通常在总公司住所以外设置,它的设立无须按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履行简单的工商登记手续即可成立。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人事权、财产权,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人事任命、业务管理、财产调度、是否存续等有绝对支配权。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总公司的章程就是分公司的公司章程。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业务范围,名称只能在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上某地分公司字样,其自主经营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分公司由总公司设立,受总公司的管控。分公司具有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无独立的名称和章程、在人事、经营上无自主权、无独立的财产,其资产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等特征。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关于分公司的法律规定,如《公司法》第 14 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民法典》第 74 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民事诉讼法》第 48 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投标,可能被认定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致使投标被否决。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投标存在合规风险,招标工作中应谨慎对待。还存在合作伙伴以分公司负责人身份实施越权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如合作伙伴超越总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授权范围以及《承包经营协议》的约定范围,以分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借款等,或者签订较大金额合同,而发生违约,其他人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承担责任。
若要保障总公司资质分公司有效实施,若得到了总公司明确的授权许可,那么通常情况下,分公司便可合法地使用总公司的资质。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该项资质为不可转让、借用或由他人挂靠的性质,那么分公司将无法使用总公司的资质。
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评标时母公司主动放弃投标,子公司的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进行判定时,如 A 分公司具有其总公司的授权,故接受其使用总公司资质,认定 A 分公司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考虑到本项目最终签订合同及后续实施单位为 A 分公司,故业绩认定应以 A 分公司的业绩为准,A 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的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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