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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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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的税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涉及一系列的税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
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涉及一系列的税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均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作出规定。同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对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的相关事宜进行规范。
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是存在缴税情况的。建筑公司依法吸收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纳税人的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公司和存续公司为纳税人;被吸收的公司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公司为纳税人,被吸收公司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公司承继。公司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公司为纳税人。合并前公司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公司承继。
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公司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公司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前公司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
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会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来进行操作。例如,严格遵守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文件。
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是涉及税收的。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在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情形下,简化审批手续的适用条件为:“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
建筑公司依法吸收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纳税人的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公司和存续公司为纳税人;被吸收的公司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公司为纳税人,被吸收公司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公司承继。公司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公司为纳税人。合并前公司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公司承继。
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公司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公司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前公司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
补充信息
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的其他注意事项:在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过程中,还需要关注相关的审批手续、资质核定等方面的问题。例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相关规定等。
相关案例与实际操作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具体的情况和问题。例如,企业被吸收合并时如何处理建筑业预缴税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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