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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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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安徽燃气施工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安徽燃气施工资质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安徽燃气施工资质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办理安徽燃气施工资质证书的流程如下:
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资质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在市(县)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确认通过后制发资质证书。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增项建筑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设定依据包括: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83 号)。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 号,2019 年 3 月 11 日建城规〔2019〕2 号修改)。申请条件包括: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安徽燃气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如下:
部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不同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60 日前申请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其中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建筑业二级(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现行资质申报系统提交延续申请,审批部门许可后发布公告,更换有效期为 5 年的资质证书。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 1 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 5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安徽燃气施工资质证书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号)》: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供应安全,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建设的原则。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智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燃气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以及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物联网等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或船舶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 〕 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重点工程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对核发的电子资质证书予以认可。
2022 年行政审批(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服务指南)中提到,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选择芜湖市住建委,选择《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办事项,按要求输入办事项信息;或到窗口办理;市住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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