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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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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吊销营业许可证的定 类型吊销营业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法人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的处罚。吊销营业许可证...
吊销营业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法人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的处罚。吊销营业许可证的类型多样,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例如,在工商领域,存在以下几种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
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事项,理应由执法科室而非行政许可或业务科室来处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条等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中明确,“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对非公司制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该答复目前仍为有效规范性文件。
原质检总局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49号令,)第41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吊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吊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替代废止,但可证明原先相关做法。
原食药监总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号令,)第16条也有类似表述,“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替代而废止,但仍可见原食药监部门对于吊销许可证也有相同规定。
不同行业吊销营业许可证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公司登记方面,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个人独资企业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方面,企业法人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情形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限制或剥夺该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但其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算彻底退出市场。
同时,营业执照的吊销不仅影响公司本身,还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产生限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2号,该案行政处罚建议罚款数额较大,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以县(区)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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