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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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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北京办理建筑资质的基本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禁止新投资设立(含既有企业资质在关联公司间转移)建筑企业,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文件要求。
北京建筑资质办理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要求:
工作分工和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05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核查类型:资质动态核查分为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和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核查。通过“双随机”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的,应向社会公开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
资质动态核查标准及程序:
核查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107号)中的相关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核查程序: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依规对所属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于经责令改正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发的《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书》和《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可以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送达企业。
不同类型的建筑资质办理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注册地在北京,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登录建筑业资质申报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申报流程(077业务流),承诺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在系统中提交相关资料,注册所在地区住建部门网上受理后,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的。
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2号,、)第十条: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北京办理建筑资质的政策条件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
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
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以下为一些北京办理建筑资质的成功案例及条件分析:
某建筑企业成功办理了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在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等方面均满足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要求。在办理过程中,企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核查工作。
另一企业通过专业资质代理机构的服务,成功获取了专业承包资质。该代理机构对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评估,针对企业的不足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完善了人员配备、业绩积累等方面的条件,最终顺利通过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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