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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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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质押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民办教育的举办、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未专门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民办教育的举办、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未专门提及办学许可证质押的问题。民办学校的运营和管理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招生、教学、收费等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办学许可证能否用于质押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案例。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具有公益性,质押无效。但也有案例,如最高法的判例中,将民办学校的学费收费权质押视为应收账款质押,认可了其效力。
没有关于国外办学许可证质押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案例。但一般来说,不同国家的教育体制和法律体系差异较大,对于办学许可证质押的规定和实践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公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 修正) 》第26 条第4 款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同时《担保法解释》第3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办学校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显然被涵盖在内,其办学许可证质押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对于民办学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直接承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质押的效力。
在已完成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地区,可通过其办学许可证及机构法人证件核定法人性质;未完成分类登记的地区,就需要与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核定的方式。同时,国家在实施一些重大政策时,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均涵盖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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