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简易预包装办理流程
(一)备案制下的办理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这是一种较为简易的流程,将备案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相结合,减少了单独办理备案的繁琐程序。
如果是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二)许可制下的可能涉及流程
如果不属于仅备案的情况,例如在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同时还涉及其他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时,可能需要按照一般的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办理。
资料受理
- 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资料。具体所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环评等。
场地核查(部分情况)
-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但如果涉及其他情况,如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者整体经营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审查与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证颁发
-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简易预包装所需材料
(一)备案相关材料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 这是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关键材料。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该表,能够实现备案的快速办理。它包含了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等,以及与预包装食品销售相关的信息,例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种类范围(如果有特殊分类要求的话)等内容。
(二)许可相关材料(如果涉及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书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基础性文件,需要详细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同时要明确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对于预包装食品相关的内容要准确表述,例如预包装食品的种类、销售方式(批发、零售等)等内容。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营业执照是证明经营者合法经营资格的重要文件。复印件需要清晰可辨,能够准确反映营业执照上的所有信息,包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特定情况下(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办食堂等情况)也可作为申请依据,同样需要提供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对于预包装食品经营,可能涉及到储存设备(如货架、仓库等)的布局,要说明设备的位置、数量、规格等信息,以证明能够满足预包装食品的储存要求。操作流程方面,例如预包装食品的进货验收流程(如何检查包装完整性、标识是否合规等)、上架销售流程等内容需要详细列出,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包括自查的周期(如定期每月自查)、自查的内容(如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检查、标签检查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方面,要明确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要求、定期体检的规定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需规定对预包装食品进货时的查验内容(如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记录的保存期限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要涵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流程(如报告程序、召回措施等)等内容。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简易预包装申请条件
(一)基本主体资格条件
合法的经营主体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简易预包装,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可以作为申请人,但需要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这确保了申请主体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便于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二)与预包装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条件
经营场所条件
- 具有与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贮存场所,要能够保证预包装食品不受潮、不受污染,有合适的温度和湿度控制(如果预包装食品有特殊贮存要求的话)。例如,一些对温度敏感的预包装食品(如巧克力等),贮存场所需要有空调等调节温度的设备。
设备设施条件
- 具有与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如对销售场所的定期消毒设备)、更衣(如果有员工更衣室等要求)、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例如,在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场所,需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以保持空气清新,防止食品异味;有防鼠防虫设施(如挡鼠板、防虫网等)以保护预包装食品不受侵害。
人员与制度条件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能够对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要涵盖预包装食品经营的各个环节,如前面提到的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预包装食品的安全经营。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简易预包装常见问题
(一)备案与许可的转换问题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证到期的,应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方式,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这涉及到经营者在不同管理模式下的转换,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合法经营。
已办理备案增加其他经营项目的情况
- 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准备销售散装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时,应当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根据经营者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食品经营项目,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即可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原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将自动注销。这表明在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经营者需要及时调整其经营许可或备案状态,以符合监管要求。
(二)备案信息相关问题
备案信息变更
-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例如,如果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等情况,都需要及时进行备案信息的更新,以保证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准确无误。
未取得备案信息表但已备案的情况
- (含)前,已经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者仍可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此类食品经营者已取得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可视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鉴于相关规定,建议此类经营者尽快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补充完善备案信息。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简易预包装相关政策法规
(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78号公布 )
适用范围与原则
- 该办法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并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这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简易预包装的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原则,确保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许可与备案的具体规定
- 明确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这些规定详细界定了预包装食品在许可和备案方面的不同情况,为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备案的办理流程与要求
- 规定了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同时,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这一公告进一步细化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办理流程和时间要求,有助于提高备案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
经营条件与责任规定
-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并且,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这些规定从经营条件和责任方面对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提出了要求,保障了预包装食品经营的安全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