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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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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资质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
检测资质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获得相应资质认定的专业技术组织。例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就是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的具有特定资质的单位。
检测资质单位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例,其认定标准包括:
综合资质方面: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要求。
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专项资质方面: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检测资质单位:
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提供了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查询、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查询等功能。您可以通过输入相关条件,如证书编号、机构名称、发证日期、发证机关、证书状态、有效日期、地址、专业领域等,来获取所需的检测资质单位信息。
各省级市场监管局网站:准确信息以各省级市场监管局的公布为准。
检测资质单位的分类方式多样。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例,其资质分为两个类别:
综合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专项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检测资质单位受到严格的监管,相关要求包括: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职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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