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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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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无劳务派遣资质办理的条件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且这...
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
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且这些经营场所和设施不能是临时的,须是固定的。
管理制度:已制定合法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业务咨询和洽谈: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公司基本情况并加以说明。
分析考察:依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分析考察。
准备材料:
准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准备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章程,若执照未下可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准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新成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往年成立公司提供审计报告。
准备与劳务派遣有关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与劳务派遣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准备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准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是用于规范劳动合同、报酬、社保、工作时间等的规章制度文本。
准备拟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样本。
准备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样本。
准备职工花名册,若有集体合同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提交申请:带着上述材料于工作日到人社局去申请即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未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其中,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不仅指本单位不得设立,而且本单位所属单位不得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6 月 2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对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行了规定。
案例一:对虚假劳务派遣的识别及对真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北京某物业公司与曹县某劳务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县公司与北京公司间并无劳务派遣之实,北京公司对马某进行了劳动用工管理,最终认定马某与北京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
梁某入职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以某咨询公司的名义与梁某逐年签订劳动合同,最终法院认定汽车公司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无效,汽车公司与梁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由汽车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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