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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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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产品挑选的相关规定农产品挑选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
农产品挑选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等内容。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农产品挑选与生产许可证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例如,米、面的加工和销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水稻、 等进行加工变成大米、面粉,符合分拣、去皮、剥壳、粉碎等特征,应当属于食用农产品。但如果对农产品的加工超出了一定的范围,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可能就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同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申请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也间接影响了农产品在加工和挑选过程中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根据相关规定,常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包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初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上述条款的释义为:“‘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通常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如果农产品的加工过程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或者涉及到特定的食品类别,可能就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例如,经过深度加工、添加了其他成分或采用特殊工艺制作的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应当明确的是,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同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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