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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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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路二级建造师资质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公路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公路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对于报考条件可能有所差异,有些省份还有一定的放宽政策。建议考生在报名前仔细阅读当地招考信息,确保符合相关条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公路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涵盖了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方面的内容。
公路二级建造师的就业前景较为广阔。对于公路工程管理和施工技术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
就业方向:主要面向公路工程建设行业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或者管理工作。
执业范围:包括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等。
二级建造师注册共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撤销注册几个类别。
初始注册:
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初始注册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注册流程:
受理: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或当地省份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申请材料。
初审: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10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
复审: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水利、电力、公路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3个工作日。
决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4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个工作日。
告知:对准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将审批结果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公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对准予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和送达期限)。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组织管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学体系: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培训单位职责: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继续教育方式: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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