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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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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黑龙江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相关的地方规定。生产经营场...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相关的地方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方面
必须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如果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就需要有晒场、种子库等特定场所。这是因为这些场所是保证种子正常生产、储存的基础条件。晒场可以保证种子在收获后得到及时晾晒,防止霉变等情况;种子库则为种子提供了合适的储存环境,确保种子的活力和质量。
生产经营场所的规模和设施要能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比如,大规模的种子生产可能需要较大面积的土地用于种植母本植物,相应地,储存种子的仓库也需要有足够的空间来存放收获后的种子。
设施设备方面
要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对于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备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这些设备有助于提高种子的质量和纯度。例如,种子烘干设备可以在种子收获后遇到潮湿天气时,及时将种子的含水量降低到合适的水平,防止种子发霉腐烂;风选和精选机可以去除种子中的杂质、瘪粒等,提高种子的净度。
还需要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恒温培养箱和光照培养箱可用于种子发芽试验,模拟不同的环境条件,以检测种子的发芽率;干燥箱可用于干燥种子样本或其他实验材料;扦样器用于从大量种子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检验;天平用于精确称量种子或其他实验用品的重量;电冰箱则用于储存需要低温保存的种子样本或试剂等。
技术人员方面
申请表填写
材料准备与提交
受理与审查
行政许可决定
基本信息类材料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这是申请许可证的核心表格,需要如实填写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以及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如经营方式(批发、零售、进出口、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等)、生产经营种子种类(一般林木种子、林木良种种子、草种等)等内容。如果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需要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等特定信息。
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合法注册登记的凭证,上面包含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重要信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企业或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申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章程复印件(企业提供):章程是企业的基本规章制度,包含企业的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义务、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有助于主管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的运营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生产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对生产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例如房产证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如果是租赁的场所,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租赁用途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条款。
非保护耕地证明(如果涉及):由于林草种子生产可能涉及土地使用,需要证明所使用的土地不是保护耕地,以符合土地使用政策要求。
生产经营场所照片:直观展示生产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包括场地布局、设施设备摆放等,有助于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场所的规模和条件进行评估。
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林草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详细列出企业或个人拥有的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如种子烘干设备、风选机、精选机、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并注明设备的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等信息。
设施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说明这些设施设备是企业自有还是租赁使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买发票复印件(自有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设备)等,并附上设备的照片,以便主管部门核实设备的真实性和完好性。
技术人员相关材料
其他材料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例如,北安市林业和草原局新办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生产经营者如果需要继续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如果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国家层面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这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根本性法律依据。该法对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例如,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方面,明确了许可的条件、申请流程、监管要求等内容。它规范了种子市场秩序,保障了种子质量,保护了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如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有助于维护林草种子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这一通知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产生了影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对原林木种子、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整合,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简化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了管理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林草种子行业的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
《黑龙江省林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的通知》:黑龙江省林草局印发此通知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范围,提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效率,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市场秩序。该通知对黑龙江省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范围、办理流程等方面可能做出了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是黑龙江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这一地方条例是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对《种子法》的细化和补充。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可能会对种子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品种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具地方特色的规定,同时也为黑龙江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该条例对以“食用”为名转而用于“种用”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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