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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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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饲草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有着明确的办法和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有着明确的办法和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3 号)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生产秩序,保障质量安全。该办法对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变更、补发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说,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办理饲草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大致如下: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收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 1867 号)的规定开展审查。
决定:
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制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饲草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 2 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4 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特定情形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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