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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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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甘肃林业资质办理的条件一、通用条件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与林业相关的业务。二、不...
一、通用条件
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与林业相关的业务。
二、不同等级的特定条件
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的办事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属于省林草局职权或者国家林草局委托的权限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及时受理。
不属于省林草局职权或者国家林草局委托的权限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对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属于省林草局职权或者国家林草局委托的权限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影响重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告知申请人到审核处室进行业务咨询,由审核处室指导申请人做好材料准备。申请人完成材料准备,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审核与决定
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录入网 批平台,并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单》;受理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甘肃省林草局窗口送件交接单》,将申请材料及时送达审核处室。
审核处室对窗口送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及时办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退件通知书》,并说明退件理由。
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集体讨论、听证、专家论证、缴费的行政许可申请,通知窗口暂停办理,暂停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对审核结束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核处室应集体研究办理意见,拟定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
审核人员在对纸质材料审核的同时,需同步在网 批平台按程序审核、流转,实现“一网通办”。
行政许可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核处室处务会研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可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经营性项目需永久使用林地的。
占用基本草原的。
涉及未批先占、查处到位且符合办理规定的。
涉及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国家公园等重点生态领域的。
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其他行政许可申请;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经营性项目的,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或审核处室审核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审核处室拟定许可意见书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呈送分管领导审签。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印章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送达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达申请人。
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或者审核处室审核不予同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审核处室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或《退件通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达申请人。
三、限时办结与公示
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结制。
窗口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的当日或者次日将申请材料送达审核处室。
审核处室应当自窗口流转的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按照办理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编号、文书制作、送达等各环节的办理时限,按照省林草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规定的时限执行。
为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核处室应在审核岗位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并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处室与窗口之间的业务联系。
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公示制度,政策法规处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林业网及 (甘肃)网进行公示。
一、通用材料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二、特殊材料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涉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占用林地的,可以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
明确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规定了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林长制。
强调了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落实各项补助资金。
对森林资源权属的确认和登记、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以及林地、林木征收征用补偿、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规划、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森林防火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对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条件、程序、费用以及临时使用林地的规定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材料准备
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准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对于需要补正的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齐,以免影响办理进度。
二、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一窗受理、分类办理、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的程序进行办理。
注意各环节的办理时限,避免因超时而导致申请被退回或不予受理。
三、审核环节
审核处室可能会进行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集体讨论、听证、专家论证等工作,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对于审核结果,无论是准予许可还是不予许可,都应理性对待,如有异议,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办理机构: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咨询方式:
电话: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政务大厅省林草局窗口
无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931-12345
地址: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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