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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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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无劳务资质承包是否合法的现状在过去,根据《建筑法》以及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才能进行承包活动。这意味着无劳务资质承...
在过去,根据《建筑法》以及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才能进行承包活动。这意味着无劳务资质承包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资质是对企业能力(如技术人员、经济实力、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一种认可,确保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劳务作业,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例如,一个没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在管理水平、人员技能等方面可能无法达到标准要求,容易出现工程质量不过关、施工安全事故等问题。
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情况有所变化。住建部强调“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部分地区有了新的举措。像2016年4月住建部批准在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山东省自2017年12月之后也不再将劳务企业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而且,最高法民一庭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对于浙江、安徽等取消劳务资质的省份发生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将不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规定为由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同时也明确对于将来发生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但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这表明在这些情况下,无劳务资质承包在合同效力认定上有了不同的导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开对资质的要求,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企业资产和企业主要人员符合相应规定的企业,可以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这表明国家对于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有专门的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其从事劳务作业的范围。例如,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可以在建筑工程中承接如木工、砌筑、抹灰等劳务作业,以确保这些作业的质量和规范性。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意味着劳务企业若要合法取得资质,需要在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以及工程业绩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比如,在技术人员方面,可能要求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工等;在技术装备上,要有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工具设备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而且,该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属于违法分包。这从分包管理的角度强调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必要性,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例如,如果一个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企业,这就违反了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无劳务资质承包所签订的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没有劳务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以无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可能判定合同无效,导致承包人难以主张工程款。
随着相关司法观点的转变,目前对于无劳务资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变得更为复杂。最高法民一庭的观点认为,对于将来发生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但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这表明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无劳务资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仍然存在风险。
在过去,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对于没有劳务资质的承包人来说,工程款的主张会面临很大的困难。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承包人可能只能就其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部分,根据工程的实际成本折价来主张工程款,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全额主张。例如,某无资质的劳务承包方完成了一部分工程,但由于合同无效,发包方可能会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严格审查,只愿意支付工程成本价,而承包方原本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润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在行政管理方面,无劳务资质承包属于违反建筑市场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按照相关法规,对于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企业的总承包单位,建设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4170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判要旨指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作为发包方的裕丰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天惠公司,天惠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中的2#、3#楼劳务工程分包给赵普巡施工,但赵普巡并无修建案涉工程相应的建筑劳务施工资质,故天惠公司与赵普巡所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一案例表明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当劳务分包企业没有相应资质时,法院往往会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资质的承包方在合同权益主张方面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如工程款的结算、违约责任的追究等都会受到影响。
随着最高法新的司法观点出现后,虽然目前还没有大量公开案例表明在无劳务资质承包情况下合同一定有效,但从理论上来说,在浙江、安徽等取消劳务资质的省份或者在符合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无劳务资质承包的合同效力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定。例如,在一些小型的劳务分包纠纷中,如果无资质的劳务承包方能够证明其具备完成劳务作业的能力(如拥有熟练的工人队伍、良好的施工组织能力等),并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轻易判定合同无效。
如前面提到的,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山东省自2017年12月之后不再将劳务企业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在这些地区,无劳务资质承包在政策层面有了不同的对待方式,在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其合法性的认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这些取消劳务资质的地区,企业从事劳务作业可能更多地依赖于其他市场准入条件或者监管方式,如信用评价、人员技能考核等。
工程质量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无劳务资质的承包方所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在一个建筑劳务分包项目中,虽然承包方没有劳务资质,但他们按照工程标准完成了施工任务,且经过验收工程质量达标,这说明他们具备完成该项劳务作业的实际能力,法院在判定时可能会综合考虑这一因素而不轻易认定其承包行为完全违法。
除了工程质量,还要看承包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他义务,如工期是否按时完成、施工安全是否保障等。如果承包方在没有劳务资质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这也有助于其合法性的认定。例如,某无资质的劳务承包方虽然没有资质证书,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劳务作业,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发包方也认可其工作成果,这种情况下在判定其合法性时会综合这些因素。
发包方的审查与认可也很重要。如果发包方在发包时明知承包方没有劳务资质,但仍然选择将工程发包给该承包方,并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无劳务资质承包合法性的判定。例如,发包方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对劳务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或者在施工过程中认可了无资质承包方的工作成果,这可能会被视为发包方对承包方的一种认可,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定。
在认定无劳务资质承包的合法性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因素,而是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权衡。包括地区政策、合同履行情况、发包方的态度以及行业惯例等。例如,在一些新兴的建筑领域或者小型的建筑项目中,行业惯例可能对资质的要求相对宽松,同时如果承包方在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都表现良好,并且得到了发包方的认可,即使没有劳务资质,也可能被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是相对的并且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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