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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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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租赁资质要求建筑租赁企业需要根据其租赁业务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一般来说,从事建筑租赁业务需要依法取得工商行政...
建筑租赁企业需要根据其租赁业务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一般来说,从事建筑租赁业务需要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同时,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建筑租赁业务可能有特定的规定和要求。
从事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可能需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相关证书。
对于一些特殊的建筑租赁业务,如涉及特种工程的租赁,可能需要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向企业所在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业资质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准备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物料进行初步审核(市区直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提交原物料审核)。
对申请建筑资质的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将合格公司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省建设厅。
新申请资质和升级建筑资质审批时间:
二级及以下专业企业资质审查一年两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六十日内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每年6月上旬和11月上旬接受各市的申请材料,市建设局在5月上旬和10月上旬接受申请材料。
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下的建筑企业资质将每年审批一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六十日内完成。省建设厅于8月上旬受理各市的申报材料,市建设局于7月上旬接受申请材料。
各类劳务服务企业的资质每两个月受理一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接受并提交各市申请材料的时间应当随时受理;市建设局接受申请材料的时间随时受理。
建筑租赁服务包括经营租赁服务和融资租赁服务。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可细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虽然都是租赁服务,但它们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及税率却有大不同。
经营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3%的税率,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9%的税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免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13%的税率,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9%的税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免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办理建筑租赁资质的条件包括: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相关规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补充信息:建筑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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