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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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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延续的条件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延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企业申请延续时...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延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对于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对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延续的流程如下: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相应部门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对于省级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中包含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省厅审批的资质,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部级资质的延续换证,并在证书取得后,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向省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的具体流程详见省厅官网“政务服务常见问题”栏目。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并通过“ ”提取上述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 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 ”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延续所需材料因企业类型和资质等级而有所不同。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需提供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需提供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证明,以及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材料。同时,还需将企业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需提供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材料,并将相关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录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延续,需提供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材料,并将企业注册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目前关于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延续的办理时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以免逾期导致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同时,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资质延续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时间需以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在进行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延续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相关部门会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并将企业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本通知自9月20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是与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延续相关的一些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各地区也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和通知,企业在进行资质延续时需关注当地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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