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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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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小作坊制售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是否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市场监管总局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8月21《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解释》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例如,国家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不含现做现卖”;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现场制售食品不适用本办法”。
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适用范围:适用于凤凰县辖区内个体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业务。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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