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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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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杂店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南杂店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国务院于 2016 年 2 月 29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
一般情况下,南杂店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国务院于 2016 年 2 月 29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目前,食品小食杂店,比如小卖店、小卖部等,实行备案制,需要到市监局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人员健康证。但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小食杂店,不需要办理备案。例如,江苏省规定,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同时申办。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35 条和各省小规模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南杂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人员健康证。
如果您想开一家南杂店,需要办理以下证件和手续: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雇佣员工、采购商品、装修店铺和宣传和促销活动。
以个体工商户开一家小餐馆为例,之前餐饮所需办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已经于 2016 年实行“三证合一”,目前只要单独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在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一般是先办营业执照,执照下来之后再提交营业执照+店铺规划图+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图+健康证,就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以前说的卫生许可证实际是同一个东西,现在基本都叫食品经营许可证了。
食杂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取得相关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需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前,食杂店需先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方式有线上和线下两种:
线上办理由申请人登录申办平台自行录入,辖区市场监管所人员登录审批系统核对信息,核准后打印登记证。
线下办理需要辖区市场监管所人员登录审批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核准后打印登记证。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小食杂店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备案管理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明确了小食杂店的定义、备案、监管、责任等内容,旨在规范小食杂店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本办法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2029 年 7 月 31 日废止,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
江苏省还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小作坊卫生条件、食品原料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和食品贮存等;必要时对食品进行抽检。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害。”
国务院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决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4 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将其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决定自 2016 年 2 月 3 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江苏省规定,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经营场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
经营布局合理,食品与非食品、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当分区销售贮存,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整合调整工作。通知内容包括统一认识、依法依规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密切配合加强餐饮服务场所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
浙江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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