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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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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重新核名的相关规定办学许可证是否需要重新核名,取决于多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办学许可证是否需要重新核名,取决于多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新政下,对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目前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文件或者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每个地区的政策多少会有不同。
办学许可证核名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去工商局核名,拿到《预名通知书》
去教育局/人社局办理《办学许可证》
拿着《办学许可证》来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因全国各地政策略有差异,以上内容,具体要求请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办学许可证需要重新核名的情况: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发生变更前,应当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学校决策机构决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向新址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换领办学许可证,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校长(院长、园长)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免职、撤职、死亡、长期患病等原因无法履职的,学校决策机构应依法、依规、依章程及时改(补)选,30 个工作日内到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备案并换领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后,换领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在办学许可证重新核名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教辅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持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自打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也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发生变更前,应当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学校决策机构决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向新址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换领办学许可证,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变更校长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校长(院长、园长)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免职、撤职、死亡、长期患病等原因无法履职的,学校决策机构应依法、依规、依章程及时改(补)选,30 个工作日内到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备案并换领办学许可证。
变更举办者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后,换领办学许可证。
变更其他许可事项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目前暂未获取到具体的办学许可证重新核名的详细案例。但一般来说,重新核名通常发生在学校地址变更、校长变更、举办者变更等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严格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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