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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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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ZF 生产许可证是什么ZF 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相关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
ZF 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相关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例如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食品“QS”标志逐步被食品生产许可 SC 编号取代。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发放许可证时,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为企业分配企业顺序码,即许可证的流水号码(0001 - 9999)。
企业办理 ZF 生产许可证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 批。
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 6 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例如,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相关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同时,浙江省等地方也根据国家政策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规定。
质检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吊销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否则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的风险。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吊销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将《生产许可证吊销建议书》逐级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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