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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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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许可证和商品不符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相关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等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由于食品许可证与商品不符属于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及到食品的误导性和安全性问题,因此可依据该条款进行处罚。以及涉及该违法行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将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不符的经营活动,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使其与实际经营的商品相符。同时,对已经销售的不符商品进行召回或处理,以减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在重新申请或变更许可证的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整改要求,完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布局、加工制作过程等方面,以符合新的许可要求。
例如,在滕州某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中,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滕州某公司销售的“内酯豆腐”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滕州某公司正在销售内酯豆腐。经查,被举报产品生产者为小作坊,具有生产资质。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被举报产品生产者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向超市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未发现产品标签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滕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举报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滕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滕州市政府经审查,维持滕州市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的决定。举报人对滕州市政府维持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食品经营者要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和程序。
定期自查: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信息与实际经营的商品是否一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等。
变更及时申请:当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化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确保许可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加强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许可证和商品一致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避免因员工疏忽导致不符情况的发生。
谨慎选择供应商:核实供货方相关资质,例如是否有经营许可证,相关资质是否齐全,是否有相关品牌授权等。如果供货方不具备这些资质,他们提供的商品是没有保障的,一旦出现问题,是难以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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