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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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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收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此环节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
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再次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此环节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
审查
决定
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
制证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该环节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清单。
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与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说明(快检手段、检测项目、检验设备)。
建设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食品追溯。
经办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
办理地点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来说,您可以前往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窗口进行办理。例如,在广州市,您可以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原食药监业务)办理,办理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04-312窗(申请证照联办的: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注册登记窗口332-333)。中心电话:020-12345。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位置指引:公交:乘坐40路;107路;194路;778路至花城大道站下车;地铁:地铁3号线或5号线珠江新城B1出口。
办理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预计办理总用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预计办理总用时约为5个工作日。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因材料准备、审核情况等因素而有所延长。例如,在佛山市南海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的预计办理总用时为1个工作日。
目前,办理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常不收取费用。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补充信息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且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
涉及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主体资格变更的,已在主体资格许可部门完成变更。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0个工作日。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特殊程序:
类型:实地核查、听证、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总时限: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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