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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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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非企业办学许可证转让的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 202...
一、相关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举办者变更,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兼并收购”是间接实现举办者变更的方式。
二、政策要点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实施条例》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等;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等。
一、确认办学指标
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
二、地区政策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对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目前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文件或者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每个地区的政策多少会有不同。
三、举办者变更流程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
一、法律合规性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转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办学许可证或者相关证照本身。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举办者资格要求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审批与变更手续
双方明确约定要进行举办者的变更手续,包括移交师生资料、牌照、公章等,还包括接收留用原员工、双方配合办理牌照更名手续变更登记等。
一、民办学校性质
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自不待言。例如,根据 2021 年 9 月 8 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
二、案例判决情况
在某些案例中,法院认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例如,在舒城育才学校前身系舒城晨光学校的案例中,张某与王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办学协议被认定有效。
但也存在最高院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否认协议效力的情况。
同时,也有案例中法院强调意思自治原则,认为转让协议实质为转移办学经营权利,即《民促法》许可的举办者变更,而非禁止的买卖办学许可证的情形,从而认定协议有效。
一、法律允许的变更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对举办者资格进行转让,并且在民办教育领域,《民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这种资格的转让是被允许的,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支持。
二、实际施行情况
双方签署的案涉经营权转让合同实属对蓝天托儿所经营权的转让及举办者的变更,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可以通过变更手续由变更后的举办者继续使用,原学校可以由变更后的举办者继续经营,此规定的实际施行可以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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