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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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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集团公司子公司资质共享的定 范围集团公司子公司资质共享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特定资质授权给子公司使用,或者子公司之间...
集团公司子公司资质共享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特定资质授权给子公司使用,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使用彼此的资质。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但这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授权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法合规。
集团公司子公司资质共享并非无条件进行,存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以不得借用/共用为原则,以可以借用/共用为例外。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存在集团公司子公司资质共享的案例。例如,华润集团大力开展集团内部业务协同,充分挖掘内部资源,发挥多元化企业的优势。近年来,在集团的大力推动下,各利润中心以项目为核心,以市场化为原则,从集团内部协同资源共享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再如,中国宝武钢铁集团在财务共享建设方面,经过十多年共享模式的探索和发展,积累了一整套的共享管理技术,加速推进面向全集团的共享信息化系统及管理业务覆盖,形成了可搭建、可扩展的共享服务运营框架,创建了具有宝武特色的共享运营管理体系。
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法》第 14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修订版)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集团公司子公司资质共享存在一定风险。新《公司法》中明确如果集团或母公司在事实上存在指挥子公司的行为,则需要集团和子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处于集团化管控模式下的国有企业,如果延续传统集中型管控的模式,极有可能触及新的法律法规风险。为防范风险,国有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明确子公司的风险特征并进行针对性管控。同时,集团公司的职能管控涉及到具体的权责界面问题,要明确集团总部与子公司的管控权限的分配,该授权的授权、该集权的集权,要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并且根据子公司的发展状况要动态调整,确保给子公司解绑,又能确保集团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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