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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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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船舶养护资质办理的基本条件船舶养护资质办理的基本条件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企业资格: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
船舶养护资质办理的基本条件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资格: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经历: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组织机构与场所: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从业人员资质: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特定条件,如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船舶证书: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船舶运力: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特定的最低要求,如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注册资本: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服务设施: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船舶养护资质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准备申报材料:根据不同的经营类型和申请阶段,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如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等。
提交申请:向具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评估审查:属于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并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申请筹建的,应当根据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对申请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经营高速客船、客滚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进行复评。交通部水系派出机构对有异议的申请事项,应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复评。
办理船舶养护资质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舶名称、型号、载重量等。
船舶技术信息:包括船舶结构、动力装置、通信设备等。
船舶所有权证明:提供船舶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船员证书:提供船员的相关证书,包括船舶长、轮机长等。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与船舶养护资质办理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船舶养护资质的审批部门主要包括: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在办理船舶养护资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按照法规和规定准备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注意办理流程中的时间节点,如市(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评估时间为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
对于实施应急抢通的养护船舶作业,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可以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条件下,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路线和方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了解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变化,确保办理过程符合最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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