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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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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吊销的定 特点生产许可证吊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吊销许可证,剥夺其从事某项...
生产许可证吊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吊销许可证,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通常是因为被许可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例如,企业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等情形,就可能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吊销生产许可证具有以下特点:
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通常是针对被许可人的严重违法行为。
一旦被吊销,被许可人在一定时期内将失去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生产许可证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或者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等情形,依法取消其已获得的生产许可。
例如,获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获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等情况,生产许可证可能会被撤销。
生产许可证撤销具有以下特点:
是对行政机关错误许可行为的纠正。
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自身的过错,也可能是被许可人的过错。
撤销后,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被许可人失去生产许可资格。
吊销的法律依据:对于存在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应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决定。
撤销的法律依据: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等,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吊销案例:被申请人某局认定申请人某公司违反了行政法规某条例的规定,属超范围经营,根据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相关许可证。
撤销案例:卫生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某工厂存在违规行为,随即对其进行了处罚,并撤销了其生产许可证。该工厂的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违反了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要求。
吊销的影响:吊销生产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被吊销后,被许可人在一定时期内将失去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且可能会对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撤销的影响:撤销生产许可证是对错误许可的纠正,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被许可人失去生产许可资格。但与吊销不同的是,撤销可能更多地涉及到行政机关自身的过错或被许可人的不正当获取许可的行为。
吊销的常见情形:
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撤销的常见情形:
获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获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被许可人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生产许可部门或生产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或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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