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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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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焦炭资质办理的基本要求焦炭资质办理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等部门多次发布相...
焦炭资质办理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等部门多次发布相关公告,对办理资质提出明确要求。例如,商务部曾多次公布不同年份的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对《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对焦化生产企业的布局、工艺与装备、主要产品质量、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生产企业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2008 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 25 万吨。
未达到第 2 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 - 2008 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 20 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 2008 年和 2009 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流通企业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 3 年(2006 - 2008)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 20 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 2006 - 2008 年年均出口供货在 40 万吨(含)以上。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
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提高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不同地区的焦炭资质办理条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西部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企业,且对注册资本和出口实绩的要求相对较低。具体来说:
近三年(2006 - 2008 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 1 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流通企业的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生产企业的相关条件。
近三年(2006 - 2008 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 2 家近三年(2006 - 2008 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流通企业的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生产企业的相关条件。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ISO9000 质量认证证书。
生产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同时提供 2008、2009 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出口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其他流通企业,还须提供近三年(2006 - 2008)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新申请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供 2006 - 2008 年符合相关条件的材料,2009 年已获得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 2008 年的上述相关材料(环境监测报告正本需提供 2008 与 2009 两个年度)。
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复核。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将不予通过。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焦炭出口,国家将对焦炭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焦炭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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