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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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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潮州工程施工资质协议的相关规定一、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范围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一、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范围
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适用相关办法。政府性资金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及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各县(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招标投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资质许可的范围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含公路、水运、水利总承包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四、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与发包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应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具备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相应的组织架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一、了解资质类型和等级
需要了解潮州建筑施工资质的类型和等级,确定需要申请的具体资质。
二、准备申报材料
根据所申请的资质类型和等级,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提交资质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至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核与审批
相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包括对企业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审查。
五、领取资质证书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市及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建和市政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二、企业自身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三、遵循相关政策法规
在办理资质协议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潮州市出台的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如《潮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
一、建筑工程三级资质企业的成功经验
有部分潮州建筑工程三级资质企业在业务开展和运营管理方面取得了成功,通过深入解读其具体要求、业务范围以及实际运营中的挑战与机遇,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参考和启示。
二、优质建筑资质机构的成功模式
潮州地区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建筑资质机构,在资质办理和服务方面表现出色,其成功案例值得借鉴和分析。
三、建筑资质转让的成功范例
潮州地区的一些成功的建筑资质转让案例,为企业在资质转让中的精细化管理和提升竞争力提供了经验。
一、常见纠纷类型
合同效力问题,如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或者转包、违法分包等导致合同无效,以及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包括对工程量计算的争议、工程计价标准不明确、拖欠工程价款等。
工程质量纠纷,如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达标、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等导致的责任归属争议。
工期纠纷,如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等。
二、解决办法
对于涉诉主体问题,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认定为无效的,不予支持;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确定问题,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对于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认定问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对于工程款利息支付问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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