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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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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林木业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流程如下:确定申请部门若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流程如下:
确定申请部门
若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提出申请
审核与核发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且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基本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方面: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例如,如果是大规模的林木种子生产企业,需要有足够面积的土地用于种植、培育林木种子,并且要有专门的晒场来晾晒种子,种子库用于储存种子,以保证种子的质量和保存期限。
设施设备方面: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这些设备是确保种子生产过程中的加工、检验等环节能够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比如,种子烘干设备可以在种子收获后及时去除水分,防止霉变;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能够检测种子的纯度、发芽率等质量指标。
技术人员方面: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林木种子的生产、检验等各个环节发挥作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特殊条件(针对特定生产类型)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除了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例如,在进行林木良种的有性繁殖材料生产时,为了防止不同品种的花粉混杂,需要有隔离带等隔离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能够保证生产出的种子不带病虫害,有利于种子的健康和推广使用。
从事苗木生产: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这是因为苗木一旦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移栽和种植过程中可能会传播病虫害,对整个林业生态造成严重危害。
基本材料
申请表:需要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这是对申请企业或个人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计划等情况的一个总体概括性文件,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申请表初步了解申请人的意图和基本情况。
身份证明与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这些材料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合法性、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架构等情况,是审核过程中确认申请人资格的重要依据。
场地证明材料: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例如,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产权证书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对生产经营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且明确土地的用途是用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防止土地用途被违规改变。
设施设备材料: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这有助于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硬件条件,照片可以直观地展示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
技术人员材料: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说明材料可以包括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劳动合同则证明技术人员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确保有专业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特殊情形下的补充材料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这些补充材料是为了进一步确保生产的林木种子质量和安全性,防止病虫害传播以及保证种子的纯度等。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这是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这有助于林业主管部门对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良种的质量和推广应用。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这是对这类特殊企业的要求,体现其在林木种子选育方面的能力和资源。
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这是为了确保引进的外来品种能够适应当地环境,并且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这是对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规范管理,确保进出口种子符合相关的质量、检疫等要求。
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转基因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涉及到生物安全等重要问题,安全证书是确保其安全性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材料真实性
符合条件要求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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