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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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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四川劳务分包资质的申请条件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需达到 200 万元以上,并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需达到 200 万元以上,并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营业执照的申请
建筑企业在申请劳务资质之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
相应人员和资料的准备
配备相应的人员,如建造师、工程师、技工证等,并且主要人员需要购买相应的社保。
准备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资料上报
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省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公示
开展公示,公示期间大概 2 周左右的时间,建设管理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审批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无异议通过,并报省建设管理局备案。
通告
开展通告,一般通告期一周的时间,资质核准后,领取证书的企业到市住建局工程部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领取劳务资质。
有效期
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续期要求
、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以及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函〔2024〕876 号)(以下简称:换领资质),2024 年 9 月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届满的,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作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不予延续。
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其资质证书上“换领资质”与“非换领资质”可同时申请延续,也可分别申请延续。同时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项须一次性申请;分别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项或“非换领资质”项须分别一次性申请。
“换领资质”与“非换领资质”同时申请延续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申请“非换领资质”延续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换领资质”有效期不变。申请“换领资质”延续的,若企业仅有“换领资质”,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若企业另有“非换领资质”,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资质证书有效期以“非换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不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原《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2017〕46 号)同步废止。
案例一
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福传等五人(公司)与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光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五案中,查明天盈公司将工程发包至宏胜公司,而赵光烈借用宏胜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前述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孙传福等人(公司)。宏胜公司存在将企业资质证书出借给个人承揽工程的行为,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在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绍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发现普宏公司将承建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黄绍松,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对普宏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发现巴山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认定巴山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案例四
劳务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二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格的陈某,导致陈某拖欠原告工资情形的发生,故被告劳务公司应与被告陈某对拖欠原告邓某的工资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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