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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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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上海预包装食品许可证备案流程上海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
上海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经营者可以通过“一窗通”中的“多证合一”界面登录“仅限预包装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采集相关信息,如仓库、设备、食品安全人员等信息。其中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由系统自动获取。完成信息采集后,备案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平台,审批平台自动生成备案号,完成备案。
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备案: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等的企业,可以在线下窗口或通过“一网通办”网站等渠道完成备案申请。各单位收取经营者提交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后当场完成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可通过窗口获取,也可在“一网通办”网站相关栏目下载。
备案信息更新:已取得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督促经营者在备案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后原备案号不变。经营者将填写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与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一同提交窗口进行备案变更。
备案信息注销:经营者终止相关经营活动的,各单位应当督促经营者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
备案信息查询: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提供备案编号查询服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以“YB”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部分编号规则详见附件3。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短信将备案号发送给申请人。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备案工作需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以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符合经营项目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才符合备案要求,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例如,原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商家,若开始销售需要现场加工制作的食品,就需要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备案不再有效。
遵守特殊食品销售管理要求(若涉及):如果备案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符合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销售、保健食品消费提示标注等管理要求。这有助于保障特殊食品的销售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对于特殊人群(如婴幼儿、病人等)的食品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新开办市场主体:需要通过“一窗通”中的“多证合一”界面登录“仅限预包装备案系统”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除了系统自动获取的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外,还需自行填报仓库、设备、食品安全人员等信息。
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需要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该表可通过窗口获取,也可在“一网通办”网站相关栏目下载。根据其他相关信息推测可能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企业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但从一般的备案管理逻辑来看,这些材料有助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备案主体进行准确的身份认定和管理、。
备案信息更新:需要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与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一同提交窗口进行备案变更。这是为了确保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经营者信息的变更情况,保障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备案信息注销:需要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终止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备案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线下窗口:可以前往注册许可科的市场准入分领域综合窗口M1 - 16号窗口;或者夏阳市场监督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62号2楼);盈浦市场监督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三元路46号);华新市场监督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1399号35幢4楼405);徐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徐泾镇松泽)等地办理相关备案业务。这些线下窗口为不同区域的经营者提供了便捷的办理地点,方便他们提交备案申请、进行信息变更或注销等操作。
一网通办网站:经营者还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网站进行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操作。这一渠道为经营者提供了线上办理的便利,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备案办理的效率,同时也符合现代数字化政务服务的发展趋势,方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化管理。
根据一般情况,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此类备案可能不收取费用,但建议在办理备案前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窗口进行准确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许可证与备案的衔接: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办理备案。已取得备案的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后不再符合备案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原备案自动失效。这体现了许可证和备案制度之间的过渡与衔接,经营者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证照的办理。
不同经营场所的备案要求:不同市场主体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和备案。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备案。这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与经营场所的对应关系,便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精准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管理混乱或责任不清的情况。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之前是预包装食品行业但是已经办好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不用办理备案;若预包装行业且食品经营许可证要过期了,可以办理备案。这为经营者在不同证照状态下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避免了重复办理或证照过期未及时处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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