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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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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食品许可证到期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原食药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 号)中就已经明确指出:“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申请人向食品经营许可的服务窗口提出许可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受理人员接收材料,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信息发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收到许可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许可审查岗位人员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根据有关情况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重点对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申请事项的对应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审核环节。该环节 7 天内完成。
作出审批,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该环节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审批意见或,生成相应的文书:经审批合格的,生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生成《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同步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方式(快递)由受理申请的许可机关快递送达。或者直接打印电子证书。
提前准备:经营者应提前了解续期流程和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避免因时间紧迫而遗漏重要环节。
保持经营条件稳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者应保持经营条件的稳定,避免因经营条件变化而影响续期审批。
关注政策变化:食品安全法规和政策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和变化,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经营者需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续期申请,并准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与副本、延续申请书、营业执照及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如非经营者本人办理)。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到期申请延续时,申请人声明生产或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但这条规定在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没有明确可免于现场核查的具体条件要求,特别是没有明确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和能力的具体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避免接受生产(经营)许可现场审查,提供“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虚假声明,导致免于现场核查延续发放许可后企业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办理地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具体时间建议您咨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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