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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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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的定义生产许可证全称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
生产许可证全称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头两位数为发证部门编号,中间三位数为产品编号,后四位数为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为“XK”,“X”代表“许”,“K”代表“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锅炉行业有着一系列的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法律规范规程方面,有2013年第四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G 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质检锅(2003)172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8001-201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细则》、GB50273-2009《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GB/T 10180-2003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JB/T 10354-2002 工业锅炉运行规程、TSG G1001-200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7001-2004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002-2010 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3-2010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
设计标准方面,有GB/T 16508-1996 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9222-2008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JB/T 10094-2002 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NB/T47014-2011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GB/T 1576-2008 工业锅炉水质、JB/T 6736-1993 锅炉钢结构设计导则、JB/T 9618-1999 工业锅炉内部装置设计导则等。
还有如《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等新出台的政策文件,对锅炉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指导。
锅炉生产是需要许可证的。锅炉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其生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例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对锅炉的排污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申请从事锅炉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对于不同级别的锅炉,其受理、审批的实施机关也有所不同。
锅炉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如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鉴定评审约请: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鉴定评审的接受: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复查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许可证变更或延期:
许可证变更: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包括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单位变更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制造车间搬迁的;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
许可证延期: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包括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单位延期说明。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补证与注销:
补证: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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