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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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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分类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适用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混合型...
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适用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同样由农业部核发,针对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用于单一饲料的生产。
浓缩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适用于浓缩饲料的生产企业。
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针对配合饲料的生产。
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用于精料补充料的生产。
常见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类型包括: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这种许可证适用于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的生产企业。
复合预混合饲料: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 %且不高于 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 %且不高于 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 %且不高于 10%。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这里包含有三方面意思,一是无论怎么混,不能是食品级(农业部第 2045 号公告香味物质中“食品用香料”除外)、化工级或医药级添加剂;二是一种及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混合,既可以是单一饲料添加剂稀释(与载体混合),例如氧化锌加载体进行稀释,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的混合,如芽孢杆菌与低聚木糖混合;三是产品的功效侧重于功能性,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范畴,例如亚硒酸钠和维生素 A 混合。
不同行业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农业领域,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存在两种情况:
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核发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2013 年以后核发的简称新证)。
按原《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的Ⅱ类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简称老证)。
针对新证和老证,通用产品名称有不同的命名规则:
新证产品通用名称命名:
单一饲料添加剂品种混合或稀释,直接标示该添加剂品种名称,如枯草芽孢杆菌,应标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
同类别的多种添加剂混合,应标示类别,如由枯草芽孢杆菌、乳酸杆菌和酿酒酵母等三种微生物复合而成的微生物产品应标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微生物”。
如果添加剂涉及的类别为二个或二个以上,但每类中只有一种产品,则每一类产品的具体产品名都要标出。如枯草芽孢杆菌和纤维素酶混合而成的产品应标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纤维素酶”。
如果饲料添加剂涉及多个类别,每个类别中涉及多个产品,就只标类别,每类别具体产品在组份中体现。
如果发挥功能性作用的饲料添加剂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类中属于“其他”,则应直接标明其通用名称。如杜仲叶提取物产品稀释或加载体混合后,应标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杜仲叶提取物”。
有效期内的原饲料添加剂Ⅱ类产品的通用名称问题:
通过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Ⅱ类饲料添加剂产品,其通用名称表述为“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另起一行标注“原饲料添加剂(Ⅱ类)”字样。
其余Ⅱ类饲料添加剂产品表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另起一行标注“原饲料添加剂(Ⅱ类)”字样。
根据相关规定: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
目前,关于国内外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种类的对比信息有限。但可以明确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会根据自身的饲料行业发展情况、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具体的许可证种类、审批流程、由于缺乏详细和全面的国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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