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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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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水文地质勘察资质乙级的申请条件申请水文地质勘察资质乙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与所申请的水文地质勘...
申请水文地质勘察资质乙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有与所申请的水文地质勘察资质乙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非注册人员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新《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者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非注册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应满足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勘察 10 年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水文地质勘察资质乙级的审批流程如下: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 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勘察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材料要求见《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下同)。
具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具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具有工程勘察丙、乙级资质,申请对应的乙、甲级资质的,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事项,须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资质,按重新核定要求提交材料。其中,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整体改制的按《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相应申请事项提交材料。
企业工商注册地从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变更至另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按跨省变更要求提交材料。甲级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应由迁入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由迁入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水文地质勘察资质乙级涵盖的业务范围包括:
可进行中小规模的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和分析。
承担供水量在 10000 立方米/天(m³/d)以下的企业与城镇供水水源的勘察与评价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程度的水资源勘察与评价。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以下是一些拥有水文地质勘察资质乙级的企业案例:
在洛阳,某水文地质勘察公司在乙级资质基础上,计划升级至甲级资质,以争取更多大型项目机会。引进了数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水文地质专家,并加强了与高校的合作,建立了产学研基地,为技术团队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周口,某企业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加强与高校及研究机构的合作,引入了先进的三维地质建模技术,并在几个大型水利项目中成功应用,显著提高了勘察的准确性和效率。
水文地质勘察资质乙级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如下:
自新《标准》颁布之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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