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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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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总包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办理卫生许可证,总包单位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明确的...
办理卫生许可证,总包单位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能提供其身份证明。
提供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制定并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姓名,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合格证明,同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能提供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提供清洗、消毒卫生设施、设备清单,若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需提供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需有检验合格证明。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需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包括《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对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报告、清洗机构出具的清洗记录与清洗影像资料。
对于申请游泳池项目的单位,需提交近期池水消毒记录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件,如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聘用证明。
对于消防部门规定须进行消防验收的机构,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总包单位获取卫生许可证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申请:总包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卫生许可证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等。
受理: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将给予受理。
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能会进行现场勘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卫生许可的条件。
决定:根据审查结果,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证件送达: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由相关部门颁发许可证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到指定地点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许可证。
以下类型的总包单位通常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沐浴场所,如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等),但不包括汗蒸场所。
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美容店(经营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不含医疗美容),但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和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
体育场所,如游泳场(馆),但不包括健身室。
文化交流场所,如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购物场所,如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
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如候车室、候船室等。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艾灸、盲人按摩、按摩、减肥、美甲、采耳、纹身、健身场馆等不用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行政许可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同时,对于总包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监管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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