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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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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建筑承包资质挂靠建筑承包资质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
建筑承包资质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其第十一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例如,某个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但通过与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达成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接了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这种情况就属于建筑承包资质挂靠。
建筑承包资质挂靠存在多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民事法律风险:
对挂靠人来说,挂靠合同通常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等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
对发包人而言,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分包或转包承包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的,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农民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经济损失风险:
项目成本不可控。在挂靠项目中,项目的成本由挂靠人进行管控,施工单位一般不会参与挂靠项目的成本管控,所以项目的实际成本脱离施工单位的管控,很可能造成成本大幅脱离市场行情,在挂靠人无力施工时或者退出项目时,施工单位就很可能只能接下挂靠人留下的烂摊子,形成损失。
项目结算不可控。上述说到,挂靠项目施工单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项目由挂靠人实施,结算也由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确定,施工单位无法控制项目结算,若出现纠纷,施工单位只能依靠挂靠人提供的证据,难以实际控制项目结算,若挂靠项目亏损,而挂靠人退出项目,往往导致施工单位难以扭转亏损局面,从而导致对施工单位不利。
维修费用不可控。一般情形下,当项目施工结束并结算完成,挂靠人拿到结算款后就退出了整个项目,但是施工单位仍然承担着对项目的维修责任,由于项目非施工单位实际管控,所以项目的维修费用不可控,并且很可能会超出预留的质保金,从而导致施工单位需要自费维修,形成损失。
分供付款不可控。挂靠由于挂靠人是以施工单位名义进行施工,并以施工单位名义与分包、材料采购商签订合同,若挂靠人无法支付或者没有资金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材料款,那么施工单位作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需要承担对分包和材料采购商的款项。
质量责任不可控。挂靠人挂靠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自身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较低,也就意味着挂靠人的施工组织能力、自身实力较弱,很可能导致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从而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最终使施工单位与挂靠人共同承担。
行政处罚风险: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安全事故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在挂靠项目中,由于挂靠人一般来说,没有相关资质或者资质较低,施工组织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较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给施工单位带来致命影响,除了被处以罚款之外,很可能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7810]。
在法律规定方面,对于建筑承包资质挂靠的认定,实务中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
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
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
实际施工人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
是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以此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挂靠。
以下情况一般认定为挂靠:
假借内部承包名义,但没有人员聘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办公场所是各自独立的。
挂靠协议签订后,挂靠人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没有挂靠协议的情况下,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
工程款直接流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无实质参与工程管理,各自财务独立的。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
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41516]。
为防范建筑承包资质挂靠带来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要求挂靠单位提供基本经营资料,了解挂靠单位的资信情况,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
采用内部承包方式,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
加强财务管理,为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完善劳务管理,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
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工程竣工后,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竣工的相关资料报公司备案,并将挂靠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书面形式给予说明[1920]。
以下是一些关于建筑承包资质挂靠的案例分析:
在某案例中,张民生(受张雄明委托)代表协胜公司(承包人)与恒兴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胜公司承揽恒兴公司案涉工程。之后,张民生(受张雄明委托)与协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张雄明组织施工,并承担最终盈亏,协胜公司收取管理费。法院认为,张雄明与协胜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无效。因无证据证明恒兴公司对该“挂靠关系”明知,故恒兴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是协胜公司,该施工合同有效。在该案中,协胜公司从恒兴公司处取得的案涉工程款尚有部分未转付张雄明,法院判令协胜公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工程款转付张雄明。同时,恒兴公司的不当行为使得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在协胜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令恒兴公司就未向协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应归属张雄明的部分,直接向张雄明支付。
另一种情况是,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挂靠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发包人请求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应当由其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得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由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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