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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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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转让相关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 15 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 15 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取得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营业执照》,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的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到区文化广电局窗口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数额、及性质证明。
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现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将在过期后 2 个月内全部注销,凡是计划继续进行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务必按照规定完成换证工作。
现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丢失单位,务必在换证前完成登报声明,以便顺利完成换证工作。
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三个文件所载明的地址须保持一致性。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须与营业执照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有严格的关联性,租赁合同有效截止日期须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之后。
由于换证工作量大时间紧,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证工作,请各单位所提供材料统一用 A4 纸张,按照材料 1、2、3、4 顺序提交。
请各单位根据经营需要留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确保经营顺利。
雨花台区完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为确保全区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营,打造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雨花台区委宣传部、区数据局协同联动、提前部署,切实做好四年一度的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年度核验换证工作。
南京市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和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作开始,规定了核验对象及时间、组织实施、核验方式、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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