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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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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公司资质风险的常见类型公司资质风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类型:业务许可与备案风险:公司未取得开展特定业务所需的许可证或未及时进行...
公司资质风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业务许可与备案风险:公司未取得开展特定业务所需的许可证或未及时进行业务备案。例如,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可能导致业务受限或被责令停止。
资质等级不足风险:公司拥有的资质等级无法满足业务需求,可能影响业务承接和市场竞争力。
资质过期或失效风险:公司未能及时更新或延续资质,导致资质过期或失效,从而无法合法开展相关业务。
资质借用与挂靠风险: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揽业务,这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超越资质范围经营风险:公司从事超出其已获得资质许可范围的业务活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纠纷。
评估公司资质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发行人资质完备性分析:
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内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全套工商底档文件等材料,结合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络数据库中所记载的信息,确认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备案的“经营范围”。企业实际经营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对于所从事业务不存在特别许可、备案、资质管理制度的企业,经工商备案的“经营范围”可视为最基本的业务资质。通过与发行人管理层或相关业务负责人的访谈,了解发行人具体从事的业务类型。然后取得发行人各类业务对应的销售、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判断与确认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最后根据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收入构成、成本结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信息,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内容。
确认发行人从事业务所必须取得的资质。在确认主营业务内容的基础上,寻找是否存在相同或相近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若存在,可通过阅读其招股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定期报告等资料,了解行业监管机构体系、基本产业政策以及主要制度。、相关法律政策数据库等方式更新产业政策信息,确保时效性。最终参照行业当前最新政策、制度规定,确认发行人须取得的资质情况。若不存在同行业上市公司,部分行业主管单位的官网上有明显的资质管理信息披露板块,可获取丰富信息。对行业资质要求形成大概判断后,与企业中负责资质办理的人员进行复核与确认,形成发行人主营业务必备资质清单。
确认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所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这一步最核心的底稿是发行人取得的全部资质证书。发行人不仅应提供现行有效的资质证书,还应提供所有历史上曾取得的,即使已过期、被替换或已续展的老证。梳理形成发行人全部资质清单后,与前一步制作的发行人主营业务必备资质清单进行比对,基本可以对发行人资质的完备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有必要,后期可以取得行业主管机关出具的关于企业资质合规性的证明,以佐证。
发行人资质合规性分析:对发行人资质的取得及续展过程进行完整梳理。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包括历史上曾取得但已过期、被替换或已续展的老证在内的全部资质证书,重点关注相关资质的首次取得时间、有效期、复审日期、复审后的有效期等时间节点,把握发行人资质的延续性。然后,根据前期收集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对于发行人资质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及发行人最近一次申请相关资质(或办理续期)时向主管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逐条比对发行人是否满足相关资质的持有条件。在此过程中,还可以与发行人负责资质办理的人员进行访谈,补充了解与资质申报相关的其他细节。
发行人资质丧失风险分析:资质丧失风险分析的核心逻辑与资质取得合规性分析一致,都是基于相关资质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逐条比对发行人是否满足相应条件。只不过后者关注的时点是资质取得时,而前者关注的是未来进行资质续期时。一般来说,对于发行人主要业务或产品所依赖的资质,都是不能存在丧失风险的。对于存在丧失风险的资质,分析的重点在于依赖该资质的业务或产品对发行人收入贡献的水平。在实践中,对于一些未来不计划继续经营业务,不再生产的产品,在充分论证相关业务或产品的销售对发行人收入的贡献较小的前提下,可以作出即使不再持有相关资质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判断。
为防范公司资质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完善的资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在资质管理中的职责,制定资质申请、维护、更新的流程和标准。
定期审查和更新资质:确保公司资质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资质要求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因员工失误导致的资质风险。
严格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对方的资质,避免与无资质或资质不全的单位合作。
关注政策法规变化:及时了解行业政策法规的调整,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最新要求。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定期对公司的资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投标前对建设单位的资信审查及项目风险研判不足。对项目真实性及合法性、建设单位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报建情况等)和外在影响(如项目所在地政策因素等)疏于审查,存在被诈骗,或者中标后因建设单位资金等原因不能履约,导致不能开工或者开工后中途停工的风险,或者因缺乏规划及施工许可,建设的项目属违章建筑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案例】甲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于 2018 年 11 月与建设单位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后甲公司做好各项开工准备,但乙公司迟迟不通知甲公司进场施工。三年来,甲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发函、当面催促等方式要求尽快安排开工事宜,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辞。2021 年 5 月,甲公司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直到法庭上才得知案涉项目早已因故“叫停”。甲公司在招投标前疏于审查,虽然相关损失在诉讼中获得支持,但由于乙公司履行能力问题,其前期投入资金回收困难,陷入权益难以保障的被动局面。
【防范提示】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前应做好项目审查工作。对项目和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细致审查。主要包括向有关审批单位了解和实地考察项目情况,查询招标备案情况,了解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等级、是否按规定年检、报建手续是否完备、企业信用是否良好等。
违法违规进行项目投标活动。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为承接项目欺诈、行贿等,导致可能承担中标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被退还等民事责任;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参与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行贿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020 年 3 月,甲建设公司在江西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某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 4 人以每家公司 2-3 万元的价格,共同邀请乙建设集团、丙建筑公司、丁建业公司等 92 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乙建设集团中标。中标后,廖某将项目的施工权出售给罗某根。其中周某、廖某、郭某苗、郭某波分别获利数百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周某、廖某、郭某波、郭某苗等 4 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出售中标项目违法所得及乙建设集团等公司收取的介绍费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防范提示】依法依规参加投标。了解并遵守招投标法律规范,不串通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不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分包、严格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行贿等。如发现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其他投标人有不法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维护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对工程造价缺乏合理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资金预算管理编制的精准性不够,草率报价。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不注重核对图纸及施工要求;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忽视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工程量计量不准确、项目工序分析和理解有误、项目特征描述欠缺、清单缺项等问题,导致施工后才发现实际投入可能远超预算,只能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2019 年 3 月,乙公司中标甲公司河道整治项目工程,随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所涉设备的市场采购价格远高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乙公司诉至法院,陈述投标时其只关注土建价格,未考虑设备采购价格,故要求按照市场价格变更工程整体造价,否则请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坚持按招标文件定价。双方为此争议极大。
【防范提示】投标前应由专业人员开展工程造价预算,在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施工的成本因素,切勿盲目为了中标而肆意采用“低价中标”策略。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对待包干价方式,对照施工图了解和掌握施工要求,对图纸及施工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认真研究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确定总体工程量、做好总体支出预算,通过保证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方式最终确定合理的投标价。
例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分类、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建设工程主体资质的法律风险提示和防控》中提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均从不同侧面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主体的资质要求,并将建设工程主体资质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相挂钩,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的行为均为无效行为。
以下是一些公司资质风险的案例:
在建筑施工领域,2014 年 2 月 22 日,在某市 A 地块工程的工地上,作业人员在进行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安装顶升作业时,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经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甲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为乙公司,甲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组织乙公司进场作业,乙公司将塔吊安装工程又违法分包给个人作业,建设方与施工方均存在违规行为。经处理,暂扣乙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天,对甲公司罚款 362 万元,吊销项目部副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暂扣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 20 万元。
2020 年 3 月,甲建设公司在江西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某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 4 人以每家公司 2-3 万元的价格,共同邀请乙建设集团、丙建筑公司、丁建业公司等 92 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乙建设集团中标。中标后,廖某将项目的施工权出售给罗某根。其中周某、廖某、郭某苗、郭某波分别获利数百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周某、廖某、郭某波、郭某苗等 4 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出售中标项目违法所得及乙建设集团等公司收取的介绍费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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