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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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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二级房产评估资质的基本要求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求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条件为(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2名以上(含两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申报和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须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复印件及验资报告(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有效的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时,还须随机抽查最近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对于二级房产评估资质的设备要求,相关规定中并未有明确的单独阐述。但通常来说,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具备能够满足其业务开展所需的基本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以保证估价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相关资料的处理、存档等。同时,可能还需要配备专业的估价软件和数据采集工具,以提高估价的准确性和效率。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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