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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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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黑龙江建筑设计资质跨省迁移的相关规定黑龙江建筑设计资质可以跨省迁移。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
黑龙江建筑设计资质可以跨省迁移。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分立,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的,应当对原企业、资质承继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重新考核。原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当前状态下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法律关系及承揽项目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分立要求的、有重组分立资质相关在建项目的,不得分立。拟承继资质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立。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后,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应当由迁出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承继资质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及合并等形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不同省份对黑龙江建筑设计资质迁入的要求有所不同。以广东省为例,资质转出企业、资质转入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质转出企业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事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予以确认。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个人业绩等事项;施工企业办理上述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事项,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数量考核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除外)办理跨省的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转出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山东省的要求包括:强化动态核查,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方式迁入资质的省内企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后及时将迁入资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迁入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迁入资质企业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核查。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迁出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质迁入地行政许可办理要求提供迁出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迁出证明的,企业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对于动态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迁入或拟迁出资质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迁入资质企业未经资质合规性动态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将该项资质再次重组、合并、分立。省市县之间有关核查信息、同意跨省迁入迁出的书面意见等均需通过机要邮寄或公文系统传输,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迁出资质但仍具备其他资质的企业、迁入资质的企业和依据相关政策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一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和动态核查必查名单,重点核查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等。严格资质审批,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执法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在线上线下同步公开许可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方便企业查询了解,防范企业通过不法中介违规办理或提交虚假材料,给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带来风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核准机关发布核查公告之前,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相关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核定有关要求重新办理。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取得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若办理重组、合并、分立,需重新核定其工程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需重组、分立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工程监理资质。企业依据相关政策申请取得的资质,在资质升级前不得进行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市县(市、区)变更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意见,被列入失信惩戒的企业,不予办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规范业绩认定,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浙江省的要求有: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内容,要求真实有效,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需按相对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建筑业企业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技术负责人业绩相关要求参照浙建建函〔2022〕418 号文件执行。上述人员应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需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在省内再次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转移该项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才能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目前可获取的成功案例有限。但有单位协助企业跨省收购分立平移成功,2019 年 7 月 11 日让企业直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有单位协助企业升级成功,2019 年 7 月 3 日取得以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办理黑龙江建筑设计资质跨省迁移的流程大致如下:
在资质迁移目的地的工商局办理准迁涵。
凭借准迁涵前往迁出所在地的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迁出手续。
拿到准许迁出文件后,持营业执照前往迁入地工商局办理落户手续。
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企业在办理前可先询问申请流程,在办理建筑资质异地迁移前,企业可在目标省市的建筑资质管理部门询问相关流程,并领取申请资料。然后递交申请材料,将企业的建筑资质等级、行业类别等有关资质证书正、副本及有效期限、企业资质申报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人事档案、法人证件、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章等相关材料递交目标省市的建筑资质管理部门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目标省市的建筑资质管理部门会进行资格审核,如审核结果符合要求,则继续核发商务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反之,则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后,企业按要求携带领取新的建筑资质证书,并缴纳新的建筑资质证书印制费用。
在办理黑龙江建筑设计资质跨省迁移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分立,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的,应当对原企业、资质承继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重新考核。
原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当前状态下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法律关系及承揽项目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分立要求的、有重组分立资质相关在建项目的,不得分立。
拟承继资质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立。
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后,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应当由迁出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承继资质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及合并等形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要求;其他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作为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市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要求。其中,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要求。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网站的截图及个人用户名、密码。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等应当由申请企业为其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内容完整,项目数据等级满足 C 级及以上。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除外)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在提交资质申请时,需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指标确认函(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平台自动标注为“不满足”。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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