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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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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香精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香精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因香精的用途和种类而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用香料香精和部分工业用香精可能需要办理生...
香精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因香精的用途和种类而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用香料香精和部分工业用香精可能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例如,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对食用香料香精的生产许可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理香精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厂房方面:
办理环评手续: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先办理环评手续。
工厂布局及硬件设施:合理布局工厂,完善硬件设施,包括原料库、配料间、加工间、内包间、外包间、成品库等,同时还需要配备更衣室和化验室。
质检部门验厂:待质检部门验厂合格后,产品需要送检并合格。
软件方面:
具备同产品工艺相符的执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人员。
各项工序应具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部分产品需要必备的图纸。
一般来说,食用香料香精通常需要生产许可证。而对于日化香精,以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现在已经取消了生产许可证。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香精的具体用途来确定。
办理香精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大致如下:
企业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并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试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资料。
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在监管方面,会对香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装、测量设备、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人力资源要求、技术文件管理、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核查。例如,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必须具有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其性能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根据生产产品的标准和有关原辅材料验收标准(规格)的要求,必须具有规定的检验、实验和计量设备(仪器),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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