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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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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租借建筑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还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对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租借建筑企业资质存在诸多风险和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建设工程无效。
对于借用他人资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筑企业出借资质还可能面临表见代理风险等诉讼风险。
为防范租借建筑企业资质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以下是一些关于租借建筑企业资质的案例:
案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韩某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过错,故被告韩某强挂靠。
案例二:在“租借资质”未驻场履职的案例中,黄某某将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某建设公司处,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及投标使用,未向建设公司实际提供劳动、未接受建设公司管理,形成的是“人证分离”的“资质租借”关系,即所谓的“挂证”。该“资质租借”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挂证”期间黄某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为打击租借建筑企业资质的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多省发文严厉打击挂靠、出借资质,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例如,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明确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等。
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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