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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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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是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符合条件...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是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例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负责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若申请办理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理;若申请办理出版物零售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当地的区文体局办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也承担着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职责,并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颁发的主管部门通常是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例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他一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通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予。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且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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