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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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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汕头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举办者应根据培训机构的机构...
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举办者应根据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至相应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者至相应的属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名称审核。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管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
设立申请: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名称审核的举办者,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举办者按照属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回执。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相关回执。
审批: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力量对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应当进行专业审核并将专业审核意见书面报教育行政部门。未通过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专业审核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公告: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法人登记: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申请汕头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适用。
审批标准: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过渡期限:自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生效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限内,对于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举办者应当认真学习政策法规、研判分析,审慎决定是继续办学还是转型退出。其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应当在过渡期限内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申请办学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申请汕头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材料范本见附件1,具体材料可能因培训机构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可能包括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者的相关信息、培训场地的证明材料、师资情况、培训课程设置、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材料。
目前尚未获取到关于汕头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审批时间的明确、具体且权威的信息。但一般来说,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在受理申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
以下是一些与汕头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相关的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推动各地加快落实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严审批、确保规范运营。
依据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相关通知进行管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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