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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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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证书租借的相关规定建筑资质证书的租借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
建筑资质证书的租借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最高院也认为,建筑施工企业明知法律禁止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他人借用其资质,应认定其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建筑企业申请建筑资质升级或增项,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到资质审批许可决定作出前,出现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情况的,其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都将不予批准。
建筑资质证书的租借会给出借方和借用人带来诸多风险和严重后果。
为防范建筑资质证书租借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在建筑行业,存在“挂证”等资质租借现象。例如,在某建设公司与黄某某的案例中,2017年8月,该建设公司为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黄某某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证书上标明的聘用企业为该建设公司。该建设公司将承建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黄某某,但黄某某未实际到项目现场进行驻场管理。后因项目建设需要,黄某某开始驻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双方签订《一级建造师解聘协议书》。此后,黄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应以黄某某开始驻场履职为节点,分为两个时间段来看待。2019年9月底前,黄某某将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该建设公司处,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及投标使用,未向建设公司实际提供劳动、未接受建设公司管理。形成的是“人证分离”的“资质租借”关系,即所谓的“挂证”。该“资质租借”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挂证”期间黄某某主张的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黄某某开始项目驻场并实际提供劳动、接受管理,按月领取工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打击建筑资质证书租借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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