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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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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工程资质挂靠管理规定一、建筑工程资质挂靠的定义建筑工程资质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
建筑工程资质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
建筑工程资质挂靠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明确了挂靠行为的认定标准,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
强调了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规范,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工程资质挂靠有以下观点和案例:
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的案例中,被挂靠人认可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向其发放过工资,法院据此认定二者之间形成违法的挂靠关系。同时,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挂靠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案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借款”用于工程施工,被挂靠人在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情况下,还主张该“借款”的利息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住建部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
国务院审议通过《新版资质改革方案》,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
国外建筑施工资质管理以个人技术资格管理为基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为辅。且采用了严格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相结合的建筑业管理办法。通过对国外承包商管理模式的研究,资质分类宜粗不宜细,减少内部障碍,给承包商发展提供发挥优势和潜力的空间,通过竞争来催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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