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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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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发廊扰民相关规定发廊扰民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
发廊扰民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噪音扰民法律界定需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民法典》实施后,居民可以直接依据生活安宁权来维权,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噪音扰民维权的路径包括:
自行或通过物业与对方沟通(可查看已分享的证据和噪音测量标准篇);
行政投诉,请行政机关责令对方停止制造噪音行为。比较常见的投诉路径包括:
市长热线(12345);
环保举报热线(12369)。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办理发廊卫生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和手续: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可分两步提交:一是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前提交;二是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2个月内提交。
取得许可前应提交的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必要);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必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必要);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委托办理时需提供)(据实必要);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公共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必要)。
目前,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新办证和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公共场所许可范围的申请人递交齐全的材料,同时签订承诺书,书面承诺。
如果发廊的卫生状况和提交的材料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将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以确保顺利取得卫生许可证。
如果发现发廊没有卫生许可证,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如果发现某个经营场所没有卫生许可证,可以向当地的卫生监督部门投诉。这些部门通常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向相关行业协会投诉:有些行业协会也会对其会员进行卫生管理方面的监督。如果发现某个经营场所没有卫生许可证,也可以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投诉。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以上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涉及到的纠纷比较复杂,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解决发廊扰民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成立“防止扰民与民扰专项工作小组”,以项目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由项目其它副职为副组长,各部室部长组成“专项防止扰民与民扰项工作组”,各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负责文明施工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在噪声超标太多确实影响居民休息的施工区域设置噪音隔音屏,降低噪音污染。
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的环保教育,提高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文明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市容、场容整洁变成每个施工人员的自觉行为。
为保证市民后续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反馈,防止噪音等问题再次出现,执法人员与商场业主及物业建立一个专门解决居民矛盾的微信群,由居民代表作为双方的联系的纽带,将市民反馈问题进行第一时间处置,确保周边居民住得放心,过得舒心。
发廊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方面: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方面: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公共场所卫生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责任意识。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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